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5民初651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纳雍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中心超期临时安置过渡费993068.00元; 三、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纳雍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中心货币置换资金56万元,并以28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6月17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22日止;以56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 四、驳回纳雍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90元,减半收取计10895元,由纳雍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中心负担1650元,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0.00元,由纳雍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中心负担9245元,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