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禹城投经租字(005-2019)号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禹城投经租字(005-2019)号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费5400元;

四、驳回原告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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