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透支款本金58883.1元、利息(截至2020年5月30日止的利息为9262.12元,从2020年5月31日起以本金58883.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滞纳金2774.18元、透支费用1255.02元。款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计8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2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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