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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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晋江盛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万泰兴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万泰兴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罚息; 二、如被告福建万泰兴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有权就被告晋江盛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建省晋江市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晋房权证梅岭字第××号,土地证号:晋国用(2004)第01003号】进行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福建万泰兴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万泰兴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275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负担50元,被告福建万泰兴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晋江盛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8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及被告福建万泰兴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晋江盛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