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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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应在承保的桂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321361.92元给原告***(并从中扣除45864.2元直接返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3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42元,由被告***、***负担2493元(已扣除)。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80×××66,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桂平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7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