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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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优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宁市永新区星火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广西优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1年5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优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永新区星火汽车修理厂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22日的租金379706.87元; 三、被告广西优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永新区星火汽车修理厂支付滞纳金109984.33元; 四、驳回原告南宁市永新区星火汽车修理厂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南宁市永新区星火汽车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94元,由被告广西优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