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广西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82.62元及所垫付的城市垃圾处理费28.4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