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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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596799960.03元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8月15日为70667167.63元);

二、被告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0元;

三、被告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如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以下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坐落于晋江市,3幢,2幢,l幢在建工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晋房建2016字第××号);2、坐落于晋江市泉州世界贸易中心Al地块3幢7层至23层增建部分的在建工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晋房建2016字第××号);3、坐落于晋江市泉州世界贸易中心Al地块3幢42至45层增建部分的在建工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晋房建2016字第××号);4、坐落于晋江市泉州世界贸易中心Al地块3幢24至41层增建部分的在建工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晋房建2016字第××号);5、坐落于晋江市泉州世界贸易中心A区A2地块1幢,2幢,l-2幢连接体及地下室的在建工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晋房建2014字第××号、晋房建2014字第××号);

四、被告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7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9435.6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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