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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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12985元及利息(利息以301298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被告先锋粮库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预借工程款50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24元,由先锋粮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