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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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金海湾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代偿款22346.11元并支付违约金4619.82元(违约金已经计至2020年08月26日,此后以22346.11元为基数,从2020年08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4%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26965.93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保险费人民币2600.4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减半收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5页共7页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