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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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堃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堃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堃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堃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 被告广西堃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付: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并扣减已付的利息200000元); 被告***、广西堃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广西堃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堃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