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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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银行石狮支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应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完成涉案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前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判决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判决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186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负担46000元,被上诉人***、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8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