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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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康之源餐饮有限公司 贵港市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2元(原一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