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广西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98.62元及所垫付的城市垃圾处理费33.4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