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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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支付的理赔款4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