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损失医疗费4192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0元、营养费3750元,合计58170.7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各自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分别赔偿10000元(均已付),不足部分38170.7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各自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赔偿19085.36元;

二、***的损失护理费15431.25元、误工费33136.85元、残疾赔偿金11207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66864.1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各自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分别赔偿83432.05元;

三、***损失鉴定费182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各自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赔偿910元;

以上一至三项,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自自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赔偿***113427.41元,扣除其各自已垫付的10000元后,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分别再赔偿103427.41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分别负担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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