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公司 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 哈尔滨农垦方大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拖欠的工程款56,616,422元; 二、被告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2,400,345.31元;并以56,616,42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起给付利息至拖欠的工程款实际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726.91元,由被告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公司承担329,258.36元,由原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承担73,46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