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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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58676.67元(计算至2019年8月2日),从2019年8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本金16万、月利率7.25‰上浮50%计算。 二、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名下的房屋(坐落于桦甸市XX街XX楼X单元X层X室,吉房权证桦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22.87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482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