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百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米通四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米通四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百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65428元、铁路运费7770元,合计573198元;并给付欠款利息(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57319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2元,减半收取4766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米通四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