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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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借款本金11361.23元; 二、***、***向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支付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6875‰计算的合同期内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687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