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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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1430.93元,住***。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17872.40元、护理费12144.75元、误工费34204.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合计69221.30元,赔偿***护理费1781.23元、误工费3236.42元、交通费500.00元,合计5517.65元,总计74738.9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医疗费11430.93元,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