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劲星棉业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525执307号陕西劲星棉业有限公司、党康明、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劲星棉业有限公司、党康明与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劲星棉业有限公司、党康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了1000万元的给付义务,剩余案件款陕西劲星棉业有限公司、党康明自愿放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525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2日结案。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25执307号 陕西劲星棉业有限公司、党康明、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劲星棉业有限公司、党康明与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劲星棉业有限公司、党康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了1000万元的给付义务,剩余案件款陕西劲星棉业有限公司、党康明自愿放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525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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