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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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蛟河市宝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某1各项损失共计31678元。 二、驳回原告车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鉴定费3200元(2600元+600元),合计3450元,由原告车某1负担8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850元,由被告张某1、于某、***、宝通公司负担1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