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9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共计价值390万元的其他财产。 保全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