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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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产权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产权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3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上述查封份额以12404111.11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金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