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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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河南省荣昌钧瓷坊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省荣昌钧瓷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借款本金9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9日按年利率7%计算,已支付的利息215992元予以扣除;罚息以借款本金9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按年利率10.5%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按年利率10.5%计付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河南省荣昌钧瓷坊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有权对被告河南省荣昌钧瓷坊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钧台办滨河大道东段路北、禹州市钧台办画圣路中段路西的三套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30495、063332、030496)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本金人民币9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400元,由被告河南省荣昌钧瓷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