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17018.6元,并支付以117018.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元,由原告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负担2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