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155703.31元及截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5946元、本金逾期罚息1004.77元、利息逾期罚息144.55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13元,由被告***、***、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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