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川县鑫达养殖场
洛阳万昌禽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伊川县鑫达养殖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万昌禽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8,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8,3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息6%从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洛阳万昌禽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元,保全费1,062元,由被告伊川县鑫达养殖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6
发布日期 2020-12-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