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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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鑫达养殖场 洛阳万昌禽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伊川县鑫达养殖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万昌禽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8,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8,3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息6%从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洛阳万昌禽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元,保全费1,062元,由被告伊川县鑫达养殖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6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