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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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合计2800元;赔偿给***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200元;以上合计5000元。 二、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9000元。 三、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000元。 四、由***赔偿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0429.09元。 五、由***赔偿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8327.75元。 六、由无锡市永清运输有限公司和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对***赔偿的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负担172.90元,由***负担74.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