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大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绍兴力博科新铜业有限公司
绍兴驭源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绍兴驭源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连带赔偿原告绍兴力博科新铜业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77252.17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计866元,由被告绍兴驭源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大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绍兴驭源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大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0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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