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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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代偿款共计18546.66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止2020年9月4日利息为2310.63元;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代偿款本金18546.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