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9397号 原告:浙江中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文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作潮,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住***。 法定代表人:高坡,局长。 原告浙江中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中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中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