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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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五河中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2民初2682号 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衍璐,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中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树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五河中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义早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敏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