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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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的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风度仕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风度仕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广东龙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风度仕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龙的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保全费4270元,以上合计99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