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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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9962号民事判决; 二、华凌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不得包含“华凌”文字; 三、华凌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国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GuoxinHoldingGroupCo.,Limited)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华凌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空调产品; 四、华凌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国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GuoxinHoldingGroupCo.,Limited)、***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华凌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国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GuoxinHoldingGroupCo.,Limited)、***负担。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华凌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国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GuoxinHoldingGroupCo.,Limited)、***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900。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华凌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国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GuoxinHoldingGroupCo.,Limited)、***负担,并直接向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