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
泰州市宝松交通事故服务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合计214706元。

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0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520元。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