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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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合计214706元。 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0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52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