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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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