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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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睿涵服装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庄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79996.64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2月28日,按年利率9.3525%计算;以179996.64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按年利率9.3525%计算;以179996.64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4.02875%计算,以上计算后扣除已给付的利息15197.84元); 二、被告***、***对被告泰州市睿涵服装厂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睿涵服装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泰州市睿涵服装厂、***、***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9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