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北县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张家口云帆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赔偿***意外医疗费50000元、意外残疾费78623.6元、住院津贴6000元,共计134623.6元。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计1521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负担1496元,***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