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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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7672.63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16日,正常利息900.67元、罚息(含复利)51.11元;从2018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正常利息按贷款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计算,罚息及复利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以实欠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南路沿江街7号万品中心3幢2层64卡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易房抵字第××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本案债务在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为508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