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一手楼)按揭贷款合同》[编号:中农信(联社)一手楼按借字(2013)第130266号]。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250606.43元、正常利息8465.63元、罚息166.58元、复利4.68元;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即利息按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计算,罚息及复利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17幢903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DY201331012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本案债务在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为2596元,诉讼保全费1817元,合共4413元(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