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62477545.6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3月11日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9346元,由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159元,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41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23元,由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973元,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