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德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山市德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中山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802640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中山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发票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德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802640元广告费;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德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山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16元,减半收取为1070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德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53元,由被告中山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5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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