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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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昊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41111元及利息(2020年3月1日之前的利息数额为172711元,之后利息以17271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自2020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昊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96元,由原告昊庆公司负担10185元,由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