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德力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银川三元力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广恒门窗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广恒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2019年3月13日的利息740979.43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3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7875‰计算;

二、被告银川三元力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德力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广恒门窗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宁夏广恒门窗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某、某号房产(房权证卫字第XXXX号),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某室房产[宁(2016)贺兰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产(房权证金凤区字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分别在80万元、84万元、7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广恒门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6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宁夏广恒门窗有限公司、银川三元力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德力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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