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1160782.72元。 三、驳回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39元,由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360元,***负担130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4493元,由其负担;***应缴纳的21603元(已缓交至执行阶段),由***负担13394元,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2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