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艺制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艺制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赔偿金2500元; 二、原告广西艺制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20年1月工资2500元、2月生活费116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艺制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