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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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