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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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新县下雷俊达锰业有限公司 大新县布及矿业有限公司 大新县威达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33号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布及矿业有限公司、大新县威达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大新县下雷俊达锰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新县布及矿业有限公司、大新县威达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大新县下雷俊达锰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05月20日作出(2020)桂1425民初45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和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新县布及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500股法人股(股金账号:16×××01,股金证号码:GX00011009),期限为一年(2020年06月02日至2021年06月02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大新县威达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70588股法人股(股金账户:16×××01,股金证号码:GX00459436),期限为一年(2020年06月02日至2021年06月02日)。 三、冻结被申请人大新县下雷俊达锰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2552股法人股(股金账户:16×××70,股金证号码:GX00459043),期限为一年(2020年06月02日至2021年06月02日)。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法官0771-3523442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